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出台并实施了《关于鼓励开展全国科技支疆行动的若干规定》,对参与科技支疆项目实施的全国科研院所和企业,给予一系列资金、税收、土地优惠政策和支持。
该《规定》集成了国家鼓励自主创新和西部大开发以来新疆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包括:新疆设立科技支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疆与中央和全国省(自治区)、市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新疆合作开展的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项目;鼓励和支持中央和全国省(自治区)、市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新疆独建或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符合自治区认定标准的,从科技支疆专项资金中给予20-3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