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福建高考《准考证》必须亲自领取并签字

点击次数:83     时间:2008-05-05

  为防止高考冒名替考现象,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2008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中首次明确要求,高考《准考证》必须亲自领取并签字。

  根据招生细则规定,考生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如果暂未办理身份证或身份证丢失的,应持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带照片的且在照片上加盖压角公章的户籍证明,亲自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签领本人《准考证》,不得委托他人代领。

  招生细则还明确要求,领取《准考证》时必须办理签领手续,并在本人《准考证》正面考生签名栏处签上自己的姓名。

  另外,考生进场考试时,还必须在“2008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签到表”上签名。据介绍,签到表将作为核对考生的存根,每个考场一张,随试卷下发给监考人员随考卷收回。往年,监考人员在核对准考证时只对照考生姓名、相貌、座位号,而今年将增加核对考生的签名笔迹。

  福建省高招委表示,虽然近年来加大了违纪舞弊的处罚力度,但冒名替考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实施签名笔迹核对等措施可以有效防范冒名替考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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