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每小题判断结果正确的得1分,判断结果错误的扣0.5分,不判断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
1.所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1.答案:╳
答案解析: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2.依照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
2.答案:×
答案解析: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某商场作保证人为该笔贷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某公司到期未偿还银行贷款,银行于2001年7月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法院在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后,某公司仍然不能偿还银行贷款,作为保证人的某商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3.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的保证为一般保证,并且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因此保证期间为法定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内。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一般保证的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债权人银行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
4.某股份公司其章程确定的董事会成员为9人,但截止到2007年9月30日时,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因种种变故,实际为5人,该公司应当在2007年10月30日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4.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有两个考点,一个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数的要求,另一个是临时股东会召开的要求。该公司董事会人数虽然符合5—19人的要求,但是董事人数已不足该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即2007年11月30日前。
5.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不得以家庭共有财产偿还债务。( )
5.答案:×
答案解析: 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 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此,《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 限责任。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不能出席时,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不能委托非董事代表其出席表决。( )
6.答案:×
答案解析: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如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包括董事、非董事)代表其出席和表决(参见P158)。而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时,如董事不能出席时,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不能委托非董事。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
7.答案:√
答案解析:依照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8.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为维持其他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该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
8.答案:×
答案解析: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本题中,既然已经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那么承担责任是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来承担,而不涉及个人财产的问题。
9.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
9.答案:√
答案解析: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注意其中的关键词。
10.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10.答案:√
答案解析: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 2007年7月,S市某国有企业经批准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后,全部折价入股,其金额为8000万元。本市另一家集体企业同为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该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2亿元,每股面额为1元,股份数为2亿股。国有企业资产折股为8000万股,另一发起人集体企业认购3000万股,剩余部分委托甲证券公司包销。2007年11月10日该公司在履行法定手续后以每股1.5元的价 开始发售,并私下与包销的公司达成协议,回购了本公司股票120万股。
要求: 据上述情况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
(1)该公司股票由一家证券公司包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该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是否合法?为什么?
1.答案与分析:
(1)该公司股票由一家证券公司包销不符合法律规定。 据《证券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票面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本案中,两家发起人认股1.1亿股,票面金额1.1亿元,公司股本总额2亿元,向社会发行股票票面总额9000万元,已超过法定限额,应由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承销团承销。
(2) 该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不合法。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非法回购本公司股票。本题中,该公司私下与包销的公司达成协议,回购了本公司股票120万股,属于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
2. 甲为中国企业,乙为外国公司,双方决定于2007年在中国境内建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合同约定以下事项:(1)合作企业不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2)设立董事会作为企业权力机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外方合作者担任;(3)在合作期间允许外方先行收回投资。
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双方约定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收回投资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2. 答案与分析:
(1)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一项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 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 的企业。具有法人资 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 的合伙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第二项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具有法人资 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 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管委会主任、副主任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 程规定,中外合作者一方担任主任的,另一方担任副主任。
第三项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允许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间内,先行收回投资。
(2)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应符合下列条件: 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全部固定资产 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②税前收回投资应报经财税部门批准;③中外合作者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中的约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等。
3. 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一批原材料,价款为80万元,甲企业开出一 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已承兑的商业汇票给乙企业,丙企业在该汇票上记载了保证事项。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转让给了丁企业并在汇票背面记载了“不得转让”字 。丁企业持票后,又将该票据背书给了S公司。汇票到期时,S公司委托银行收款,才得知甲企业存款账户不足支付,银行将未付票款通知书和该商业承兑汇票一同交给了丁企业。
要求: 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S公司可以向哪些票据当事人行使追索权?理由是什么?
(2)S公司行使追索权其追索金额包括哪 部分?
3.答案与分析
(1)S公司可以向自己的前手行使追索权。 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被拒绝,在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合法证明后,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追索权对被追索人的效力主要是:汇票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本案中作为S公司的前手或被追索人的有出票人甲、保证人丙、被背书人丁,不包括背书人乙。 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此,S公司只能向出票人、保证人和自己直接背书人丁行使追索权,不能向乙追索。
(2)追索金额包括: 被拒绝付款金额;②汇票从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