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指南(一)

来源:     时间:2008-06-16     浏览量:42
  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及国家局发布的17号令《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凡在北京口岸通关办理入境集装箱货物的货主及其代理人,应在集装箱货物到达口岸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前申报,填写入境集装箱报检单,提供合同、提单和入境集装箱的相关信息,包括来自国家或地区、数量(40尺或20尺)、装载货物的种类、何时离港、经停港口。
  2.检验检疫得到报检信息后,针对来自疫区检疫传染病及动植物疫病的集装箱,安排实施箱体表面和箱体内空间进行预防性卫生处理和除害处理。
  3.发现有携带有病媒昆虫、啮齿动物、有害生物集装箱带货做熏蒸处理。
  4.对装载废旧物品的集装箱,必须符合环保卫生要求标准,待卸货后对其集装箱体内进行一次终未消毒处理。
  5.对装载有利毒药品、化学品的集装箱,卸货后进行一次箱体内清洁工作,清洁后将箱体外的危险品标识清理干净。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集装箱发给《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
  7.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待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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