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关系(P35)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P37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
⑵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调整方法的综合性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重要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为“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的承担的义务。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客体★P39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⑴物。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是指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就是说这些自然物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
(另外,前面提到的某些环境要素,如太阳,对人类来说至关重要,但因人的行为不能影响和控制,它就不能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某些珍稀动物,在它们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如动物园和马戏团里的熊猫、老虎,也不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某些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物如土地、森林、草原、山脉、矿藏、水流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能由国家或集体拥有所有权,而不能成为私人财产的客体;还有一些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如空气、风力、光照等,只能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能作为具有财产权内容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说,它们不能作为财产而被主体占有或处分。注意案例)
⑵行为。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之一的行为,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常常表现为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
例题补充:
以下属于环境法保护对象的有:池塘里青蛙 ,马戏团大象,农民种植的庄稼,草原上放牧的牛羊,人工栽种的次森林。
本章必须掌握的概念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为“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⑸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的承担的义务。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比较简单)
重点难点:主要注意常识性的东西,主要的历史事件,有标志性的一些事件,本章出题以选择题为主。
1 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P40)○(注意时间、内容和特点)
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大体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㈠产生阶段
时间:18世纪60年代~20世界初(公害发生时期,也是环境法的产生时期)
内容:工业经济造成的环境污染是人类历史上出现的空前规模的人为的环境污染。1873、1880和1891年,英国伦敦三次发生因燃煤造成的毒雾事件,死亡上千人。同期在日本也发生了严重的公害事件,1873年日本爱知县别子铜山冶炼所因排放大量二氧化硫造成附近农业的严重损害,引起农民数次骚动。由于一些公害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公民的骚动,也震动了当时的执政者。在一些工业发展较去快的国家,开始制定防止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的单行法规。其中代表的有:1863英国颁布了《制碱业管理法》(1906年修订)、1876年英国颁布了《河流污染防治法》,禁止向河流排放污染物以保护水源、1913年英国《煤烟防治法》,其控制对象是制碱业以外各种向大气排放烟尘的污染源,是防止大气污染的早期的主要立法。日本1896年颁布了《矿业法》和《河川法》。“公害”一词最早就是在日本《河川法》里提出的。
特点:西方国家早期的环境立法,主要针对当时的环境污染,即大气和水的污染,防治范围比较狭窄;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规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国家对环境的管理。
㈡发展阶段(注意这一时期立法特点)P41
时间:20世纪初~20世纪60年代
这一时期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的时期。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
⑴制定了大量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从数量上说,远远超过其他部门法。
⑵除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环境法规,如噪声防治、固体废物处置、放射性物质、农药、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等,使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
㈢完备阶段(注意标志性的东西,立法特点)P43△
时间:20世纪70年代~现在
在“环境危机”深刻化、全球化的背景下,很多国家对环境实行更加全面、严格的管理。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
⑴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视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⑵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⑶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各国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的环境政策和立法指导思想。
⑷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的立法。
⑸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
⑹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P44)
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殷商时期,在世界历史上可能是最早出现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国家,但是我国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生比西方工业发达国家至少晚一个世纪。○P44
㈠中国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早在公元前3世纪,杰出的先秦思想家荀况就在《王制》中指出,如果按照自然法则处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关系,就可以使自然资源永续利用。
殷商时期有禁止在街道上倾倒生活垃圾的规定,而且视其为犯罪。
西周时期颁布了《伐崇令》这是中国古代较早的保护水源、森林和动物的法令。极为严厉。(2000年出过题。)
中国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典《唐律》中设有“杂律”一章,更具体、更详细地对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作了规定。《明律》、《清律》,多沿唐律,也有类似保护环境的规定。
㈡中华民国时期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
从新中国成立~1973年
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保护法规。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第一次把重要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规定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所有权方面确立了全民所有的宪法原则。
1956年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这是我国第一个对防治工业污染作出规定的法规。
1959年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除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外,还对水源选择和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作了规定。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时期
自1973年8月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
这一阶段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发展过程为:
①官厅水库及北京西郊污染情况的调查和国务院关于防治城市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批示的发布。
②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把环境保护提上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
③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水域污染的法规。
④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了如下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宪法基础。
⑤一系列环境标准的制定和颁布。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初步完善时期。
自1978年党的十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的环境保护事业和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并初步建立了完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①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法治阶段,也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系开始建立。
②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严重比例失调,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这是又一个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也是对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补充和具体化。
③至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十分迅速,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成为中国法制建设中最为活跃的一个领域。
④为了加强环境的定量管理,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不断颁布了一批具有规范性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基础方法标准。
⑤在其他一些部门法的立法中,也注意到了环境保护的特点和管理的需要,作了相应的有关规定。
⑥目前我国正在准备制定一批新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依据和标志○(P51)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其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所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在国外,环境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已为一般人所承认。
在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前几年认识尚不一致。更多人的主张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目前这种观点基本成为共识,其基本的依据和标志是: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其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⑵我国近年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很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已经形成。
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必然性(P52)三点记住○
⑴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的职能。
⑵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各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
⑶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
第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体系各组成部分的地位和作用(重点)
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P54
我国的环境与环境保护法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并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系列单行法规和具有规范性的环境标准等所组成的完整的体系。
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研究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可能简答)
⑴从实践意义上说,一个国家没有比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衡量该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标志。
⑵从理论意义上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影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组成(注意)
⑴宪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⑷环境标准;
⑸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2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P55)
有的国家把公民有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即“环境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规定在宪法里。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
我国宪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作了一系列的规定。
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规定是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总政策,说明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
第9条第1款“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10条第1、2款:“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些规定,把自然资源和某些重要的环境要素宣布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就从所有权方面为自然资源的保护提供了保证。
第9条第2款:“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
第10条第5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
这些规定强调了对自然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以防止因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导致环境破坏。
第22条第2款对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作了规定。
第51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权利。”该规定是对公民行使个人权利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规定,其中当然也包括防止个人滥用权利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
宪法的上述各项规定,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活动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指导原则和立法依据。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法◇
性质和地位:(P56)◇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除宪法之外占有核心最高的地位。它是一种综合的实体法。这种立法常常成为一个国家的其他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立法依据,因此它是一个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基本法。
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是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经修订后重新颁布的。作为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它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了全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