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辅导:民法常识(二)

来源:     时间:2008-08-27     浏览量:83
     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最后一题同样是一道民法的试题,所考查的内容则又是担保法的基本规定,从国考的真题中我们可以看出对民法这一部分的复习应当紧扣最基本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快更好的取得分数。
  再来看看08年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真题,对民法的考查同样也丝毫未少,同样是五道题,但就题目本身而言,难度明显有加大的趋势。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3题: 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张某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题中的表述可知,张某从事的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ACD都不对。
  这一题考查的是关于民事行为的能力的相关问题,实质上仍是民法的基本理论,不同的是题目和选项都是以事例的形式的出现,需要考生首先判断该事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无形中增加了难度,但如果考生对民事基本理论熟练掌握,本题仍较易解答。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4题:
  方某在晚上牵狗散步,狗突然挣脱绳索,奔向童某(3岁),并咬伤童某。当时童某父亲正在用手机给朋友打电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方某应当负全部责任
  B.方某和童某父亲都要承担责任
  C.意外事件,方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D.童某父亲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应当负全部责任
  【答案】B。本题考查的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题所叙述的情形下,同某并未主动“逗狗”,不存在过错,狗的饲养人方某肯定要承担责任,本题的关键是同谋的父亲作为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出题者的本意来看,本题中“当时童某父亲正在用手机给朋友打电话”这样的字眼,应该是意在描述同谋的父亲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其也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题同上一题目相同,仍是以事例形式出现,但解答本题,仍然运用的是民法的损害赔偿内容。因此,正如之前所说,对民法的复习应抓住民法理论的核心内容。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5题:
  陈某与陆某是邻居。陈某家建房挖地基,导致陆某房屋墙面出现裂缝。陆某遂找陈某要求修缮,遭到陈某拒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陈某不可以挖地建房,因为挖地建房会损坏邻居陆某的房屋
  B.陆某家墙面出现裂缝,属于意外事件,陈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C. 陈某可以挖地建房,但对邻居陆某房屋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D.陈某在自家的地基上建房,造成陆某家的墙面出现裂缝,不需要承担责任
  【答案】C。解析:此题较简单。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即可答对。本题实际上考查的是《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问题。陈某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的权力是法定的,但是因此造成了相邻的陆某的直接损失,则应当给予赔偿。
  2008年的中央国家公务员考生中,民法试题的度的提升都体现在题目以事例的方式出现,考生需要对事例本身作出判断,再结合所学的知识来解答,但所出的事例都不难,如果考生对民法知识掌握熟练的话,并不难解答。本题亦是如此。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6题:
  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负担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下列有关风险负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A.特定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后即由买受人承担
  B.需要运输的标的物,自交付给买受人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C.在途货物的风险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后即转移给买受人
  D.在由于标的存在质量瑕疵,买受人拒绝受领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答案】C。解析:本体直接考查法条,虽然十分具体,但涉及了多个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上,该条并未区分种类物还是特定物,因此,一般来说,特定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后即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在上述“但书”的情况下就会不同。A项错误。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可见,法律同样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对上述规定做出改变。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D项显然是对对这一条错误的理解。买受人拒绝受领的前提并不是标的存在质量瑕疵,而是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C项完全正确,是法条的原文。
  这一题考查是合同法的内容,虽然仍是直接考查法律条文,但和以往不同的是,以往的题多是考一条法律法规的内容,这一题则就一个风险负担的问题考查了了多个法条。但究其根本还是考查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
      公务员考试的法律基础知识对民法的考查,通常都会直接取才自最基本法律条文,而这些法律条文都是民法法律理论基本理论的体现,因此考生在备考复习中,应当抓住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围绕这一部分重点内容,多作习题,熟练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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