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答疑之关于留置

来源:     时间:2008-06-26     浏览量:151
     [问题]担保法解释说: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不相抵触。是否可以这样理解货运合同中,运输人的义务就是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交予收货人,那么运输人可否以未交付运费留置货物?如果留置是否可看作是与承担的义务相抵触而无效?
    [解答]王泽鉴著《民法概要》第574页,作了如下论述:“动产之留置,须不与债权人所承担之义务,或与债务人于交付动产前或交付时所为之指示相抵触。例如依约运送货物者,不得以运费未付,主张留置货物不为运送。但运送至指定处所时,则得以运费未获清偿而拒绝交货,而留置其物。”
→ 查看关于“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的全部考试资料
更多内容
沈阳优网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辽ICP备08007732号
Copyright ©2006-2007 Ueu5.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