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练习题(四)

来源:     时间:2008-04-22     浏览量:293

题21、关于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7,69)

A.犯罪分子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D.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答案】BCD

【解题思路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人身权 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 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 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 考虑。因此 BCD 三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 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 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 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可见,犯罪分子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民 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被害人不能就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A 项错误。


十四、对侦查行为的一些强制性规定

1、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的人员和人数;地点;讯问的步骤和方法(个别讯问);讯问特殊主体(未成年人、聋哑人);讯问时的禁止性的规定。

注意:a此时聘请律师是否需要批准、会见是否需要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

b 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6条)

c 安排会见的时间(48小时、5天的情形)

2、询问证人和被害人(询问地点:单位、住处、必要时,机关内)

3、勘验、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的主体

4、搜查

搜查妇女的身体的主体

5、扣押物证、书证(无关的应在3天之内解除)

6、鉴定(省级政府制定的医院鉴定的情形;精神病鉴定不计入期限)

7、通缉(应逮捕在逃;超出辖区范围内的,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题22、为确定强奸案被害人甲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况,侦查人员拟对她进行人身检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6、68)

A如果甲拒绝检查,可以对她进行强制检查

B如果甲拒绝检查,不得对她进行强制检查

C如果甲同意检查,可以由医师进行检查

D如果甲同意检查,可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答案】BCD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2、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强制检查作为一种强制侦查手段,需要有法律的授权才可实施,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未规定时被害人强制检查,因而A项错误。


题23、黄某住甲市A区,因涉嫌诈骗罪被甲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侦查不能终结,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一个月。其后,由于该案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取证困难,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后,又延长了二个月。但是,延长二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且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对黄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侦查机关第三次报请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在报请延长手续问题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06、33)

A.第一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批准

B.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C.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D.第三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答案】A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第12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黄某的批捕决定由甲市检察院作出,因此第一次延长应当由甲市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作出。故本题选A。


十五、审查起诉

1、审查起诉的步骤与方法(级别相同;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委托人的意见;补充侦查)

2、审查起诉的期限(1,半个月);(补充侦查,重新计算);

题24、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如何处理?(03、16)

A.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侦查部门,并建议侦查部门重新侦查

B.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C.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处理

D.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补充侦查

【答案】B

【解题思路和依据】《高检规则》第262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高检规则》第2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因此,应当选择B项。

十六、不起诉种类与救济程序

(一)不起诉的种类

(1)绝对不起诉。 (2)相对不起诉。(3)存疑不起诉。

注意决定主体,第一类是检察长;第二类、第三类是检察院委员会。

(二)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1)被不起诉人的救济(2)被害人的救济(3)公安机关的救济


题25、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依法可以采取下列哪些诉讼行为?(06、71)

A.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申诉

B.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C向法院起诉后,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

D.向法院起诉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

【答案】ABC

【解题思路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因此被害人既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A、B项皆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属于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情况,不适用调解。所以此类案件可以和解,但不适用调解,C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C


题26、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哪些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05、71)

A.犯罪嫌疑人甲,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情节轻微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C.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且犯罪情节轻微

D.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

【解题思路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142条:“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B项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范围,排除B。D项属于法定不起诉的范围,排除D。因此本题应选AC

【应注意的问题】不起诉有三种:一、法定不起诉,即遇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时,检察机关应当不起诉;二、证据不足不起诉,《刑诉法》第140条第4款;三、酌定不起诉,即《刑诉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

【答案】AC


十七、自诉案件的处理(重点包括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范围、调解书的生效、按自诉人撤诉处理的情形以及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参考高法解释第188、192、193、197、198条)

1、自诉案件的范围:

2、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的条件:

3、自诉案件的审理特点

(1)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只适用前两类)(调解的效力)

(2)可以自行和解。

(3)可以撤回自诉。

(4)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两类)(反诉的对象是自诉人;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反诉的案件属于自诉;在自诉宣告前,否则调解或另行起诉)

(5)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明知共同侵害人;其他被害人不参加诉讼或不出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两次合法传唤或中途退庭)(部分撤诉,不影响其它的审理)

题27、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04、28)

A.受理李某的自诉 B.在李某和刘某之间进行调解

C.告知李某在当事人上诉时向第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 D.不受理李某的自诉

【解题思路和依据】: D 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的特征,所谓“可分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本案中,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不应当受理。


十八、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与审理特征

1、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的审级

(2)适用的法院

(3)适用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基本事实无异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分的)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自诉的案件第三类不适用)(被告人否认公诉事实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盲聋哑的;无罪辩护的)

2、简易程序的审理特征

(1)送达起诉书的程序简便

(2)通知的方式简便。

(3)审判组织特殊。

(4)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5)法庭审理程序简便

(6)审理期限。

(7)转化(决定中止;审限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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