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学校和教师不得延长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点击次数:68     时间:2008-10-10
  陕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实施办法中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课程、课时;不得擅自增加考试次数;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考试名次;不得延长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和教师不得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或者参加收费性辅导班;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学辅导资料。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学校和教师,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承担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拨付的义务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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